(2017)川0302执恢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从知、陈淑群申执缪锡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从知,陈淑群,缪锡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从知,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陈淑群,女,192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缪锡元,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08)自流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缪锡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缪锡元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兰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