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春涛犯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509号被执行人杨春涛,男性,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新城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汉滨刑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杨春涛因犯盗窃罪被并处罚金5000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春涛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5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