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广龙与哈尔滨市北斗浩淼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广龙,哈尔滨市北斗浩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杜广龙,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北斗浩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才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广龙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北斗浩淼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