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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汉平与益阳市佳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汉平,益阳市佳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168号原告:苏汉平,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益阳市佳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华。原告苏汉平与被告益阳市佳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苏汉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汉平以已与益阳市佳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苏汉平负担。审判员  曾见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建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