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兆刚、董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兆刚,董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6执异52号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奎文区。法定代表人:胡乃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广科,男,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富,男,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兆刚。被执行人:董瑞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昌邑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兆刚、董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6)鲁0786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昌邑市分公司的《注销登记审核表》等材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出具的《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张兆刚住房贷款的情况说明》及还款凭证等。本院认为,原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昌邑市分公司作为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被公司注销,其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应由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正芳审判员 张光波审判员 范钦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谚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