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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兴永、吕永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兴永,吕永兴,吕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财保66号申请人:吕兴永,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吕永兴,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吕美玲,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吕兴永与被申请人吕永兴、吕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74631181820170000164)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永兴、吕美玲银行账户存款6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40元,由申请人吕兴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