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越与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越,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975号原告:赵越。被告: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永香。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华龙大厦1706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越与被告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越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越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赵越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