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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越与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越,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975号原告:赵越。被告: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永香。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华龙大厦1706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越与被告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越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越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永一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赵越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