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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谢代胜、徐清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谢代胜,徐清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139号原告:福建鑫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幢首层。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宝、詹丽华,系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代胜,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徐清秀,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鑫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谢代胜、徐清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鑫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谢代胜、徐清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福建鑫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谢代胜、徐清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鑫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钭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