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于跃与陈春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跃,陈春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108号原告:于跃,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陈春彪,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于跃与被告陈春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跃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祝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