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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于跃与陈春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跃,陈春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108号原告:于跃,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陈春彪,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于跃与被告陈春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跃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祝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