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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云峰与常云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云峰,常云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306号原告:常云峰,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云超,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常云峰诉被告常云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因被告去向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云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常云超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2500元(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后续利息按3%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被告常云超为朱汉田担保,向原告借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4%。被告常云超和朱汉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写明:“逾期不还,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归还”,被告常云超和朱汉田分别在借条上签字和按了手印。后经催要,被告只偿还了2016年8月11日前的利息,本金和后期利息至今未付。常云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1日,朱汉田以做工程为由通过常云超向原告常云峰借款144000元,被告常云超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常云峰人民币拾伍万元正(150000)转账,于2016年7月11日归还,逾期不还按每天500元支付违约金担保人:常云超注:月息4%逾期不还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归还借款人:朱汉田2016.5.11”。朱汉田、常云超分别在《借条》借款人、担保人栏签字按手印。借款当天,原告常云峰向朱汉田转款144000元。目前,被告已经支付利息合计18000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能够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自助转账单能够证实朱汉田向原告借款,被告提供担保的事实;3.当事人陈述、手机信息翻拍件、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原告出具的资金来源及被告已偿还利息的数额。本院认为,被告常云超为朱汉田与原告常云峰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朱汉田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4%、逾期违约金每天500元,分别超出了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标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述称被告已经偿还了18000元利息,虽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该陈述有利于被告,本院予以采信。因已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超出了年利率36%的上限,应按年利率36%的法定标准重新计算,视为利息已经支付至2016年9月16日。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上门送达、电话短信、张贴公告的方式向被告常云超依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但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拒绝应诉,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未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审判程序,应当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朱汉田向原告常云峰借款,被告常云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常云超代为清偿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常云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云峰偿还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常云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汉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宏泉审 判 员  褚昭光人民陪审员  李绪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跃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