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耀春诉刘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春,刘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346号原告:杨耀春,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大相各庄乡刘火烧佛村21号。被告:刘秋建,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大相各庄乡王栋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耀春与被告刘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耀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聂存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