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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耀春诉刘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春,刘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346号原告:杨耀春,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大相各庄乡刘火烧佛村21号。被告:刘秋建,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大相各庄乡王栋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耀春与被告刘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耀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聂存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