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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正天机电公司与东阳市荷生粮食专业合作社、郭荷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正天机电公司,东阳市荷生粮食专业合作社,郭荷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3850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阳正天机电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艺海北路以东广福路以南交界处。法定代表人:金颖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京芳,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荷生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歌山村。法定代表人:郭荷生,理事长。被告:郭荷生,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两被告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江宝,浙江省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阳正天机电公司与被告东阳市荷生粮食专业合作社、郭荷生买卖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东阳市荷生粮食专业合作社与反诉被告浙江东阳正天机电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浙江东阳正天机电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东阳市荷生粮食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浙江东阳正天机电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反诉原告东阳市荷生粮食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吕益波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杜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