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文远与林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远,林观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民初578号原告陈文远,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林观新,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原告陈文远诉被告林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观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没有约定利息,有借据为证。被告林观新不作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被告林观新以资金需要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收执,主要内容为“本人林观新因购房需要借到陈文远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该款以转账方式收讫。借款人:林观新(签名、指印)2016年7月22日”。原告于当日通过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62×××17转账支付100万元至被告林观新名下建设银行账户62×××81。借款后,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观新向原告陈文远借款,并出具载明借款100万元的借据给原告收执,原告已履行了给付100万元的义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请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合法有理,应予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观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给原告陈文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以冲审 判 员 莫凯程人民陪审员 李颖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唐艺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