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8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俊渊与郑州刺猬阿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渊,郑州刺猬阿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711号原告:王俊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郑州刺猬阿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西、汉江路北、人和路东11幢1-2层105号。法定代表人:杨永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俊渊诉被告郑州刺猬阿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王俊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俊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俊渊负担,剩余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王俊渊。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