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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余平与被执行人李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余平,李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861号申请执行人:程余平,1957年4月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李吉,1986年5月1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余平与被执行人李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程余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段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