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梅海军与被上诉人马钰、原审被告常小明、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海军,马钰,常小明,梁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海军,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平,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钰,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红,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常小明,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梁小平,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梅海军因与被上诉人马钰、原审被告常小明、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上诉人梅海军在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马钰一审审理时尚在河东一中上学,上诉人委托律师去河东一中经该中学政教处负责人同意和在场情况下,经了解被上诉人马钰对借款事实及诉讼情况毫不知情,既不认识常小明,也不知道借款和保证的情况。经查证,借条日期为2015年1月6日和19日,被上诉人马钰出生于1997年5月20日,当时尚不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出借行为是怎么完成的,被上诉人马钰与其母亲杨红琴在出借过程中是什么法律关系?马钰的资金来源情况等,发回重审时应予查明。二、上诉人梅海军一、二审中均认为其不认识马钰,只愿为常小明向薛建全借款提供担保,并不愿为别人提供担保,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并上诉称存在证人薛建全和常小明等人伪造事实骗取保证的事实,对此发回重审时也应予查明。三、本案支付款项的事实应予查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梅海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