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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带辨认:陈述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君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虹,女,1979年10月16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8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付起存款人民币61358元(其中执行款59333元,案件受理费625元,案件申请费590,申请执行费81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