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俞某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186号原告俞某,男。被告宋某某,男。原告俞某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俞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某撤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俞某负担。审判员 冉军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楚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