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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俞某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186号原告俞某,男。被告宋某某,男。原告俞某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俞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某撤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俞某负担。审判员  冉军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楚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