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马景诚与白文杰、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诚,白文杰,白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514号原告:马景诚,男,东乡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白文杰,男,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积石山县。被告:白云,男,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积石山县。原告马景诚与被告白文杰、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马景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景诚以商铺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景诚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马景诚负担。审判员 马俊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克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