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玉华与彭会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华,彭会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华,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彭会淋,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孙玉华与被执行人彭会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会淋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