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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玉华与彭会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华,彭会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华,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彭会淋,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孙玉华与被执行人彭会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会淋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