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段德峰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明书、朱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峰,李明书,朱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段德峰。被执行人李明书。被执行人朱石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德峰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明书、朱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后于2017年8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2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