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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毛玉辉、孙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毛玉辉,孙刚,王春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129民初9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831161796N,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南吉盛路8号。法定代表人齐春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太(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65********),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毛玉辉(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6********),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庆阳农场职工,住延寿县。被告:孙刚(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66********),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庆阳农场职工,住延寿县。被告:王春革(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4********),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庆阳农场职工,住延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毛玉辉、孙刚、王春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2月24日,被告毛玉辉、孙刚、王春革以联保小组的形式与“农业银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毛玉辉于2013年12月24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年利率为10.08%,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逾期,被告毛玉辉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部分利息,被告孙刚、王春革未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毛玉辉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48000元,利息15823.26元(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日止),从2017年8月3日起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给付日止;二、被告孙刚、王春革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毛玉辉欠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48000元,利息15823.26元(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日止)。上述款项自2017年8月起每月偿还2000元(先偿还本金),至本利全部还清时止,并从2017年8月3日起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给付日止;二、被告孙刚、王春革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被告毛玉辉、孙刚、王春革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学东人民陪审员  徐延华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岳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