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业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业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762号原告:宜兴市业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西环路143号。法定代表人:胡业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保剑,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氿滨北路63号。负责人:沈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业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业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