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贤平与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留下西溪路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平,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留下西溪路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614号原告:王贤平,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留下西溪路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下街118号。原告王贤平诉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留下西溪路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贤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贤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如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