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刘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香,刘金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184号原告:张玉香,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刘金瑞,男,汉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玉香与被告刘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玉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玉香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