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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刘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香,刘金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184号原告:张玉香,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刘金瑞,男,汉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玉香与被告刘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玉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玉香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