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骆娅平、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骆娅平,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骆娅平,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骆娅平、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6号[蔚蓝小城/22/10806]房屋(合同号:Y13126113,预售证号:2012023,面积79.42���方米)一套,为被执行人骆娅平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骆娅平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6号[蔚蓝小城/22/10806]房屋(合同号:Y13126113,预售证号:2012023,面积79.42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常 斌执行员 侯剑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柳鸽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