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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吕祥柳、广西柳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祥柳,广西柳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吕祥柳,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广西柳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248号,注册号:91450200198585584W。法定代表人蔡国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吕祥柳与广西柳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位于广西柳州市荣军路248号房屋一批,土地一宗和位于广西柳州市荣军路341号土地一宗属被执行人广西柳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另查实,上述财产均抵押给他人,且又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先予查封,本院在另案中为轮后查封,故本案不宜处置。除本院另案中轮后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广西柳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