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小磊与汪学影、汪明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磊,汪学影,汪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朱小磊被执行人:汪学影被执行人:汪明生本院在执行朱小磊与汪学影、汪明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