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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小磊与汪学影、汪明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磊,汪学影,汪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朱小磊被执行人:汪学影被执行人:汪明生本院在执行朱小磊与汪学影、汪明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