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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恢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射洪县佳禄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恢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射洪县佳禄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法定代表人:童家禄,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7日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射洪县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川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组成的货运车一辆,买受人乐山市阳宏运输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7年5月2日(2015)船山执字第978号执行裁定书对射洪县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的查封。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射洪县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组成的货运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乐山市阳宏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乐山市阳宏运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乐山市阳宏运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证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