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戴全胜、埃塞克斯电磁线(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全胜,埃塞克斯电磁线(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全胜,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埃塞克斯电磁线(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0058183-8。法定代表人AugutineHyunsukShim,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戴全胜与被执行人埃塞克���电磁线(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8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00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埃塞克斯电磁线(天津)有限公司尚需准备相关资料,目前暂不具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条件。申请执行人戴全胜尚未受偿的债权为岗职业健康检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被执行人埃塞克斯电磁线(天津)有限公司准备的资料具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津0116民初827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