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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陕西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091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被告: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