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吉著与姜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著,姜万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298号原告:张吉著,男,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河,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万民,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著与被告姜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著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张吉著负担。审 判 长  纪庆刚代理审判员  武 宁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