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吉著与姜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著,姜万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298号原告:张吉著,男,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河,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万民,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著与被告姜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著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张吉著负担。审 判 长 纪庆刚代理审判员 武 宁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