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韦朝阳与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朝阳,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757号原告韦朝阳,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肖超,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韦朝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给付欠款3万元;2、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韦朝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返还韦朝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