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某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40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军,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古镇镇久光五金厂员工,户籍所在地田东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军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ZH603328)至中山市古镇镇古神公路二期嘉园对开路段处,碰撞被害人袁某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林某军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林某军在古镇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林某军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4.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林某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军已赔偿被害人袁某的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林某军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结案书、收据及谅解书、医疗诊断证明、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军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军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军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军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梁慧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