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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立新与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新,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695号原告:杨立新,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MICHAELJOHNJENKINS,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行空,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立新诉被告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立新负担。审判员 陈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