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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贺文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6刑初99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贺文军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8.10.20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住所地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前科 情况 201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杨强 起诉书文号 双检公诉刑诉〔2017〕935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贺文军与“鹏鹏”(在逃)经预谋后,乘坐“XX”(在逃)驾驶的一辆白色小型轿车,来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海昌路169号“万科海悦汇城”小区门口。随后,“鹏鹏”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该小区门口的一辆白色金翌牌二轮摩托车的锁撬开并接通电源,由被告人贺文军骑着该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向某某报案后,民警通过该车安装的GPS定位追踪系统定位,在天府新区天府二街将被告人贺文军挡获。经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 5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被告人贺文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1、被告人贺文军盗窃的二轮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2、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贺文军因盗窃被害人向某某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日,2017年6月5日转为刑事拘留。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贺文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文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此次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贺文军因同一事实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日,依法应予折抵刑期。鉴于被告人贺文军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其盗窃的赃物也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贺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周 跃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