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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7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樟树市德和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樟树市德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骏,周琼,王雪萍,黄欧,黄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7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负责人:彭军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黄骏,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执行人:江西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黄欧,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执行人:黄骏,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周琼,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王雪萍,女,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欧,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黄会娟,女,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樟树市德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骏、周琼、王雪萍、黄欧、黄会娟借款金融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骏、周琼、王雪萍、黄欧、黄会娟归还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借款本金、利息、仲裁费、执行费等合计18199154元。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西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大道xx号(樟房字第XX、XX)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14000000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西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大道XX号(樟房字第XX、XX)房产作价14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抵偿本案18199154元债务中的部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武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