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培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郭代福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槐农村承包经营户,郭代福农村承担经营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山娇村村民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061号原告:马培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马培槐,男,汉族,1953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平(系马培槐之子),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代福农村承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郭代福,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山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山娇村前锋组。法定代表人:陈华兰,该村村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渝枫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付光福,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培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郭代福农村承包经营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山娇村村民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培槐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培槐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培槐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马培槐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