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邱毅群、刘锦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毅群,刘锦环,曾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649-1号申请人:邱毅群,女,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有春,上犹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锦环,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申请人:曾小红,女,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毅群与被申请人刘锦环、曾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邱毅群的请求,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赣0724民初6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锦环所有的位于上××县××文兴路塞纳左岸小区,房权证号为‘01B0005148’房屋一套”。后经查实,该房屋于2012年11月27日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现实际产权人为案外人蓝治洵、申清香,房产证号为“01B0020344”。因上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系统问题,原产权人刘锦环、曾小红登记信息仍然存在,故导致查询与保全错误。本院认为,因上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系统问题,导致本院裁定保全了错误登记的“01B0005148”房产,应作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塞纳左岸小区,房权证号为“01B0005148”房屋的查封。申请人邱毅群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3276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赖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剑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