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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7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诚就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建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诚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建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7780号原告:上海诚就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司建冬。被告:司建冬,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原告上海诚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司建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诚就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上海诚就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诚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慰苹审 判 员  钱佳妹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