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9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关平与李成、李永涛等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关平,李成,李永涛,胡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906-2号申请执行人:郭关平,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世纪新村住宅小区锦林苑。被执行人:李成,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黎家庄自然村。被执行人:李永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黎家庄自然村。被执行人:胡小琴,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黎家庄自然村。本院在执行郭关平与李成、李永涛、胡小琴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冻结保全了李成在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未领取的36万元拆迁补偿款,现因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在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冻结的李成名下的36万元拆迁补偿款,予以解除。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