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红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安县七里坪镇石家岗村卫生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红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安县七里坪镇石家岗村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2行审21号申请人红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刘美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先成、方海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红安县七里坪镇石家岗村卫生室,负责人石世勇,男,汉族,湖北红安人,住红安县七里坪镇。申请人红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人红安县七里坪镇石家岗村卫生室所作出的(红)食药监食罚[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元)以及申请加处罚款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就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5日,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对被申请人卫生室的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被申请人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存在以下问题:1、药品(械)的购进票据不全,验收记录不完整,购进票据和验收记录未按规定保持三年;2、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3、未根据药品储存、养护及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防污染、避光、通风、药品冷藏和调解温度、湿度的设施和设备;4、未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5、未制定和执行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未定期对库存药品、设施、设备、药房温度、湿度进行检查和监测,未建立检查、养护记录;6、未建立药品出库复核制度,未建立出库复核制度;7、未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对药品拆零调配时,未做拆零记录并保存一个相同批号的最小包装。检查时还发现维酶素片和复方氨酚烷胺片超过有限期限,但被申请人仍摆售在柜台上。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检查现场向被申请人下达了(2015)05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以上问题。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先后五次对被申请人的卫生室现场检查,被申请人仍未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据此,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销售超过有限期限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同时认定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列的轻微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为一般违法行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红)食药监食罚告[2016]42号《红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食药监食罚[2016]42号《红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同时未自觉履行行政机关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湖北省药品适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第(三)款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第(四)款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了法律、法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相关行政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均已签收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所作处罚程序合法。故申请人红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作[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红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红安县七里坪镇石家岗村卫生室所作(红)食药监食罚[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3000元的罚款。二、准予执行申请人红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红安县七里坪镇石家岗村卫生室加处罚款3000元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万福红审判员 朱 坪审判员 吴恒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