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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无锡春辉科技有限公司、张春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春辉科技有限公司,张春华,上海仲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路1705号851室。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春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789号C栋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春华,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上海仲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1053号7幢214室。法定代表人陈华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无锡春辉科技有限公司、张春华、上海仲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重新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李锡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