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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利国、李纪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国,李纪兵,张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国,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李纪兵,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留新(曾用名张新),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国、李纪兵与被执行人张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