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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艳峰与王雁兵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艳峰,王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白艳峰,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被执行人:王雁兵,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北关新村。本院在执行白艳峰与王雁兵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雁兵不在村里居住,且下落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田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