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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钦州吉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钦州吉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财保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钦州市三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凤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启雄,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埠信用社信贷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钦州吉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293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兴。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钦州吉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桂070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钦州吉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XX大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13)第B0XXX号,土地使用面积6500平方米】在价值600万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活封);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该案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钦州吉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XX大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13)第B0XXX号,土地使用面积6500平方米】在价值600万元限额内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朝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