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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蔡婷婷与吴选伟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婷婷,吴选伟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935号原告:蔡婷婷,女,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喜,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琛琛,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选伟,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婷婷诉被告吴选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婷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婷婷在本院在对本案作出裁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婷婷负担。审判员  张仁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