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蔡婷婷与吴选伟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婷婷,吴选伟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935号原告:蔡婷婷,女,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喜,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琛琛,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选伟,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婷婷诉被告吴选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婷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婷婷在本院在对本案作出裁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婷婷负担。审判员 张仁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