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何杰与吴振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杰,吴振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何杰,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振巨,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杰与被执行人吴振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何杰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杰请求解除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担保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夏漕社区X组的蕲房权证2001字第xxxxx**号房屋。现因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何杰提供担保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夏漕社区X组的蕲房权证2001字第xxxxx**号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琳 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