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德善与吴沃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善,石兴珍,吴沃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077号原告:高德善,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原告:石兴珍,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吴沃田,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善、石兴珍与吴沃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原告高德善、石兴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德善、石兴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善、石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77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德善、石兴珍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福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