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8637吴江市品固电子有限公司与长兴超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品固电子有限公司,长兴超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637号原告吴江市品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工农路101号店面房。法定代表人顾留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兴超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镇白蚬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品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超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品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品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品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吴江市品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韦舒虹 关注公众号“”